一、 查幼托整合前,幼稚園係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規定進用代理代課教師,依該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第3條之2規定:「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
二、 幼托整合後,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含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之代理係規定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施行細則)及「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以下簡稱進用辦法)。其中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第一項)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依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出缺之職務,得以具相同資格之教保服務人員代理,執行其職務;代理人因故有請假必要時,亦同。(第二項)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於改制後繼續於原機構任用之人員,因請假、留職停薪等原因之職務代理,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及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辦理。(第三項)第一項具相同資格之代理人員難覓時,得於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教師:以具教保員資格者為限。二、教保員:以具助理教保員資格者為限。(第四項)離島及偏鄉地區,遴用符合前項規定資格之代理人員仍有困難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且經研習教保專業知能十八小時以上者代理之。...(第六項)前條及第一項代理期間,以不超過一年為限。但因請假或留職停薪之代理期間,不在此限。」又依進用辦法第4條規定:「(第一項)契約進用人員依相關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期間,或因前條甄選作業尚未完成期間,以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之人員,執行其原有職務;其契約期間應至契約進用人員回任或到任為止。(第二項)前項因前條甄選作業尚未完成期間所進用之定期勞動契約人員,其契約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第三項)第一項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之人員,其期間未滿三個月者,由幼兒園或學校自行辦理,得免經公開甄選;三個月以上者,由幼兒園或學校公開甄選,並免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辦理。」
三、 援上,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代理人員資格及遴用程序請依前開施行細則及進用辦法之規定辦理,不予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規定。